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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4日星期一

營利事業請注意!106年起取得之日本來源所得有無臺日租稅協定之適用

【記者于郁金/臺南報導】營利事業請注意!106年起取得之日本來源所得有無臺日租稅協定之適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臺日租稅協定)已自106年1月1日起開始生效適用,我國營利事業如有取自日本之所得,可向所屬之國稅局申請我國營利事業居住者證明,憑以向日本稅務機關申請適用較低之臺日租稅協定上限稅率(如股利、利息或權利金所得,於日本繳納的稅率可由20%降為協定上限稅率10%)或申請核准營業利潤減免所得稅等,以免於日本溢繳稅款。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就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報繳,如於日本已繳納所得稅款,得提出日本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經我國政府認許之日本機構簽證後,以實際繳納日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稅款金額,扣抵因加計該日本所得額而增加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應納稅額,而日本所得額係指日本收入減除成本及其損費後之淨額。另外,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26條第2項規定,日本所得如係依臺日租稅協定屬於日本免予課稅或可適用較低稅率之所得,若因未適用臺日租稅協定而於日本溢繳稅款,該溢繳稅款在我國不得扣抵,如股利、利息或權利金所得之可扣抵日本繳納所得稅款不得超過協定上限稅率10%。
    另一方面,日本營利事業有取自我國之來源所得時,如日本營利事業在臺灣之經濟活動未構成臺日租稅協定第5條規定之常設機構,亦得檢附日本稅務機關出具之適用租稅協定居住者證明及「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向給付人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適用較低之臺日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或申請核准適用營業利潤減免所得稅等規定。
    臺灣經濟高度仰賴跨國投資、貿易及商業活動,我國目前生效32個租稅協定,已涵蓋我國經貿往來主要國家,例如日本、新加坡、越南、荷蘭及英國等,亦涵蓋近期推動之新南向政策重要經貿夥伴,例如印尼、馬來西亞、泰國、印度、澳洲等國,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留意經貿往來國家及跨境所得是否有租稅協定之適用,以避免申報錯誤,或因未申請適用租稅協定被重複課稅而損及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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