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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日星期一

內政部役政署:產業訓儲替代役-首年役期權益保障優於一般勞工

【中華海峽兩岸新聞報記者于郁金/臺北報導】有關外界對產業訓儲替代役首年不適用「勞基法」有疑慮,內政部役政署表示,產業訓儲替代役第1年的權益保障,絕對優於一般勞 工;第1年是替代役服役期間,適用替代役的相關管理辦法,包括役男的保險、醫療、撫卹、慰問、及生活扶助等事項,均優於一般勞工權益;第2、3年薪資由役 男於服役前與企業議定,相關權益適用「勞基法」規定。

內政部役政署指出,按產業訓儲替代役首年法定第一階段基礎訓練28天,依法完全適用替代役實施條例規定,權利義務與一般替代役相同;第二階段約11個月在 用人單位服役期間,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6條之1第2項規定;其權利義務事項,除該條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一般替代役之規定;包括役男的保險、醫療、撫卹、 慰問、及生活扶助等事項,均優於一般勞工權益,擁有更多的保障;第三階段2年,完全適用勞動基準法,回歸市場機制運作。

內政部役政署表示,另產業訓儲替代役,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其中企業每申請一名大專學歷役男,首年每月需要繳納28,000元的費用,絕非外界批評的19.5K,除支付役男薪俸以外,其餘費用全部用在役男第1階段基礎訓練與第2階段的薪俸、保險、撫卹及機制運作等支出。

內政部役政署強調,由於役男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合計第1年是為法定役期,薪俸部分必須與服常備兵役的役男權益有所衡平,以期公平合理;另役男在用人單位服 役第二階段期間,有關役男工作時間、請假、休假、出差、加班等事項,依研發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第13條規定,均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最低標 準,一定會保障役男的基本工作權益。

內政部役政署表示,自97年起,推動的研發替代役制度,延攬產業科技人才投注於產業單位,兼顧役男專長運用與國家經濟發展需要,並提供役男多一項服役選 擇,滿足產業對穩定且優質人力之需求與期待,為政府施政、國家整體經濟、產業單位、役男創造多贏局面,深獲役男及用人單位的高度肯定;產業訓儲替代役即是 運用相同的制度理念,並將申請資格放寬為專科以上畢業的副學士,即可提出申請,敬請社會各界進一步了解制度內容,相信一定可以了解政府對役男服役管道的用 心規劃,並給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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