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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7日星期三

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修正 保險費及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

【記者于郁金/綜合報導】為健全勞保財務及維護全體被保險人權益,立法院於6月15日三讀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修正條文,增訂勞工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之規定。

勞動部表示,投保單位逾期未繳納勞工保險之保險費及滯納金,勞工保險局依法會移送行政執行處理欠費,但在執行過程中,如有遇到投保單位破產、重整或經解散進行清算時,因現行保險費及滯納金,屬於普通債權,只能與其他債權人參與分配投保單位的賸餘財產,而有欠費無法清償的風險。因此,本次修法施行後,保險費及滯納金可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降低欠費無法清償之問題,確保勞保基金及全體被保險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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