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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1日星期四

個人透過網路平台銷售貨物或勞務 請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

【中華海峽兩岸新聞報記者于郁金/綜合報導】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去年查核轄內洪君以個人名義透過雅虎及露天等網站銷售貨物金額高達1億8千萬元,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 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該分局依規定補徵營業稅額900多萬元,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進一步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若連續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已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已達4萬元者,應儘速向所 轄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依法繳納營業稅,以免被查獲後補稅及處罰,得不償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 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使用網頁電話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利用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商業登記法第3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同法第30條規定,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天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者,應盡速補辦理相關登記事項,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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