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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7日星期三

勞工領取勞工退休金得指定帳戶 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標的

【記者于郁金/綜合報導】立法院於6月15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58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9條修正條文,增訂依「勞動基準法」請領之勞工退休金「舊制退休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之月退休金「新制月退休金」,得檢具證明文件,存入金融機構開立專戶。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以保障勞工退休權益。

勞動部表示,修法前之「勞工退休金條例」僅明定勞工請領退休金及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勞動基準法」則無明文。實務上有勞工領取之退休金存入金融機構帳戶後,因個人財務問題,被扣押或行使抵銷權之情形,影響勞工退休後之經濟生活。本次修正案通過施行後,不論適用舊制退休金或新制月退休金之勞工,即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存入雇主給與之一次退休金或勞工保險局撥付之月退休金,使勞工退休後生活,得到更周延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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