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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0日星期三

內政部役政署修法:家屬罹2期以上癌症可申請服替代役及提前退役

【中華海峽兩岸新聞報記者于郁金/綜合報導】為擴大照顧弱勢役男家庭,減輕其家庭照護的負擔,內政部役政署於6月9日修正發布「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辦法」第2條及「役男 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1條條文,將家屬罹2期以上癌症,役男可申請服替代役及提前退役的函釋入法,賦予法源依據,修正條文自6月11日起生效。

內政部役政署修法減輕役男照護家庭負擔,家屬罹2期以上癌症可申請服替代役及提前退役。內政部役政署表示,由於癌症已成為國人十大死因之首,而目前癌症未 歸列為身心障礙的類別,且其病況程度需受較多醫療、人力、物力及時間等周密照顧,內政部役政署為減輕替代役役男家庭照護的負擔,已於96年針對役男家屬罹 患癌症2期以上得比照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程度,認定情形函釋周知多年。

本次修正「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辦法」第2條及「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1條,增訂替代役役男家屬罹患癌症2期以上且經核定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定為中 度身心障礙及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的規定,申請服替代役或提前退役,以符合實務的執行,使法規運用更加明確;另「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辦法」也增訂第2條第1項 第5款但書規定,若僅役男本人核列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與政府照顧弱勢役男家庭的立法意旨不符,役男不得申請提前退役。

內政部役政署提醒,役男如有符合本次修正的條件,得向戶籍地鄉(鎮、巿、區)公所申辦,以維護自身權益;業務聯絡資訊:甄選組 049-2394348、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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