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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6日星期五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之折舊,應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

【記者于郁金/綜合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查核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部分固定資產於80年間取得,於耐用年限(5年)屆滿後,復於102年就未折減餘額計提折舊,公司雖主張該固定資產仍繼續使用,惟未依規定按年續提,其已逾耐用年限之折舊費用應予剔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取得折舊性固定資產,應依法先自其成本中減除預計殘值,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自行預估尚可使用年限並重新估計殘值,按原提列方法續提折舊;如有未提列情形,應於應提列之年度予以調整補列,不得自行選擇補提列年度,以免遭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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