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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30日星期日

購買能源效率第1或2級新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 退還減徵貨物稅最高2千元

【記者于郁金/臺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以達節能減碳政策目標,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自108年6月15日起至110年6月14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每臺電器最高可退還貨物稅2千元。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買受人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的節能電器,如要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應於統一發票或收據記載交易日期之次日起6個月內,透過線上或紙本申請,逾期不得申請退還。

國稅局呼籲,如對法令適用有任何疑問,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VIEW/1212)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于郁金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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