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馬燈

2020年4月16日星期四

病媒防治業施藥須專責員現場監督 確保環安降低風險

【記者于郁金/臺南報導】病媒防治業者執行施藥時,須有專業技術人員在場監督施藥安全,違反者將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22條處分,最高可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環保局表示,查核13場次現場施作,發現有1家外縣市病媒防治業者未派專責人員現場監督,已移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告發處分。

市長黃偉哲表示,夏季即將來臨,蚊蟲開始孳生,請民眾對於住家或生活周遭環境積水容器,記得落實執行「巡、倒、清、刷」,澈底防範病媒蚊孳生,才能創造一個清潔的居家及社區環境。

環保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環境用藥管理法規定,執行施藥業務時,須事前提供施作計畫書給客戶,施作時,專業技術人員須在場監督施藥人員執行,並設立黃色警戒帶及告示,若有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之虞,應立即停止施作並採取防治措施暨通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施作計畫書內容應包含:病媒防治業者、客戶及藥劑名稱、濃度及使用量、施作地點、時間及範圍、防治對象、專業技術人員及施藥人員姓名、預防中毒及解毒方法。

環保局謝世傑局長呼籲,請病媒防治業者執行業務時,務必指派病媒防治專業技術人員在場全程監督以維護施藥安全,避免影響環境及危害人體健康,環保局會派員查核病媒防治施作情形;民眾住家社區環境如需防治居家害蟲,應委託合格的病媒防治業者,可至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環境用藥許可證及病媒防治業網路查詢系統」(網址:https://mdc.epa.gov.tw/PublicInfo/)查詢,以保障自身權益。


中華海峽傳媒 #臺南市政府環保局 病媒防治業施藥須專責員現場監督 確保環安降低風險

沒有留言:

 
Blogger Templa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