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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8日星期日

107年度綜所稅第1批退稅及核定公告

【記者于郁金/綜合報導】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即將在108年7月30日聯合公告107年度第1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以及101年度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案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規定,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國稅局查核結果,如屬①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②無應補或應退稅款③應補或應退稅款符合免徵或免退規定等3種情形之一者,國稅局得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國稅局指出,本次公告之範圍有兩項,第一項為納稅義務人108年申報之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即本次退稅為網路申報、稅額試算線上確認、電話語音確認及5月1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完成申報二維條碼、人工申報退稅或遞送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之案件,經國稅局核定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者;另一項為101年度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經國稅局查核結果,符合上述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款通知書者;納稅義務人如需查詢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核定資料,可利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及密碼」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查調,或就近洽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臨櫃查詢。

國稅局強調,本次公告案件自公告之日(108年7月30日)起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國稅局不會再另行寄發核定通知書,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得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108年8月9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查對、更正;對於該公告核定之處分如有不服,則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108年8月29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復查。

國稅局提醒民眾,本次公告退稅案件,如納稅義務人申報時已填具金融帳號者,應退稅款將於108年7月31日存入納稅義務人所指定的金融機構帳戶,未填具金融帳號或退稅款無法轉入存款帳戶之退稅案件,將另寄發退稅憑單予納稅義務人,退稅憑單有效兌領期限為108年7月31日至108年9月30日,納稅義務人於收到退稅憑單後,請儘速辦理兌領手續。

國稅局強調,本局人員不會以電話或簡訊通知民眾至提款機依操作步驟提領退稅款,民眾如有接到類似電話,應提高警覺並向國稅局查證,慎防詐騙。(于郁金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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