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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2日星期一

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利息 國稅局: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記者于郁金/郭騏樂/臺南報導】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該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國稅局舉例說明,例如某公司104年初將公司資金1,000萬元貸與客戶,帳列其他應收款,雖未向該客戶收取利息,該公司104年底仍應按臺灣銀行104年1月1日基準利率2.896%,計算利息收入289,600元(10,000,000元×2.896%)入帳,並於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公司若將資金貸與他人,但未收取利息,或收取的利息偏低,除屬員工預支薪資外,應按所得稅法第24條之3規定計算公司之利息收入,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計營利事業所得課稅,以減少徵納雙方之爭議。(于郁金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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