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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6日星期六

南市化粧品標示查核 去年標示不完全45.86%、涉及誇大10.34%、涉及療效6.89%、成分標示不符3.45%等

【記者于郁金/連凱斐/臺南報導】隨著炎炎烈日的到來,民眾對於防曬的需求日益增加,近年來不論男女老少關注保養、使用美妝的比例皆有上升的趨勢,從頭髮、皮膚保養、彩粧、美甲等的美粧產品種類越來越多樣化,相關的規定也應運而生。

目前化粧品的管理分為一般及含藥化粧品,針對其外包裝應以中文標示之事項、字體大小、可宣稱字句、可使用的合法成分等皆有相關規範,以保障民眾知的權利。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於去年(106年)稽查734家化粧品販售業者 (含14家攤商),共查核1,544件化粧品(29件違規),違規樣態分別為標示不完全(45.86%)、涉及誇大(10.34%)、涉及療效(6.89%)、成分標示不符(3.45%)等。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說明,倘有標示不全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之情形,可依同條例第28條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鍰,並將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若有不當宣稱違反同條例第24條之情事,可依同條例第30條規定處5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得由原發證照機關廢止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隨著環保意識抬頭,公部門逐步增加業務e化的比例,利用電子化的系統及產品減少紙本的往來與使用,達到省時省資源的目的。臺南市政府衛生局說明,響應這個潮流推動稽查業務e化,並由化粧品標示稽查領頭,將過去透過手寫記錄,再登打稽查系統的作業模式,轉為於稽查現場直接進行系統登打,不僅節省手寫作業時間,也減少紙張浪費,在維護民眾權益的同時,也可以為地球盡一份力。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局長陳怡提醒民眾,購買化粧品時,請詳閱化粧品外包裝標示是否以中文記載產品品名、製造廠名稱和地址、輸入商品需另標示進口商之名稱和地址、內容物重(容)量、保存方法及保存期限、全成分、用途、用法、批號或出廠日期;含藥化粧品則另需有許可證字號、主成分名稱與含量、使用注意事項的標示,請民眾勿購買標示不清的產品。

陳怡進一步指出,另化粧品不是藥品無法達到預防或治療疾病的療效,購買時勿受產品宣稱所影響,衛生局也會持續稽查並推動其他業務e化,增加工作效率以保障民眾的權益與身體健康,達到稽查與環保共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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