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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11日星期三

立法院三讀通過「商業團體法」部分條文 縣市改制後商業團體不強制合併

【中華海峽兩岸新聞報記者于郁金/綜合報導】立法院於今(104)年1月23日三讀通過「商業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統府於2月4日公布,徹底解決縣市合併改制後,原五都商業團體懸而不決的合併問題,未來現存的商業團體毋須強制合併,大家共存共榮,歡喜過好年。

內政部也會積極與地方政府協調溝通,建立完整配套機制,以利法案推動及商業團體遵循,預計將有626團體不再受「一會為限」的限制。內政部表示,自99年 縣市合併改制後,商業團體面臨合併的壓力,影響所及除團體的會務運作、人事、財產、權利及義務等外,因臺灣經濟規模不大,組織如過於分散,也影響國際競爭 力,故本次修法基本框架仍然以「一會為限」為前提,惟對於行政區域調整前已成立者,增訂不受以「一會為限」的規定,以尊重團體運作現況,同時鼓勵團體合 併。

例如臺中縣與臺中市合併升格直轄市後,原臺中市商業會及臺中縣商業會,仍可2會並存,毋須強制合併。此外,為配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 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維護團體結社自由權,一併修法逐步貫徹團體自治自律原則,將原須主管機關監督或核准事項,修正為團體自決,並提高團體理、監事名額上 限,以強化團體自治、自理功能。內政部指出,目前也正積極研議修訂人民團體相關法規,逐步鬆綁對人民團體的管理,落實政府管理最小化的原則,並對人民團體 的輔導朝向登記或備案方式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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