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于郁金/臺南報導】近年來臺南市推動各項重大建設及南科各大廠加碼投資,吸引人口進駐,帶動各項建案蓬勃發展,同時也衍生了相當多的營建廢棄物;為加強管制營建廢棄物流向,避免非法棄置發生,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107年11月27日修正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規定中,對於統包或單獨承攬之工程,屬應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且興建工程面積達500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為新臺幣500萬元以上;或領有拆除執照之建築物進行拆除工程且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拆除工程者,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環保局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違反者將可處6,000元至3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