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處指出,若新舊業者堅持各自經營,因範圍、攤商、攤商位置、租金均有變動,將視之為新秩序組織,法理上得視為新事件,依「臺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屬於未取得設置許可新夜市,不得營業;倘業者違規營業,經市場處勸導不改善將持續辦理稽查並開罰。
經發局市場處再次強調,業者雙方應協調合作,正視攤商訴求及權益,並依程序取得合法設置,維持大東夜市商業秩序;倘若夜市違規營業,將以新夜市非法營業態樣論處,市場處將前往稽查開罰,分開稽查、各自開罰,經開罰無法達成行政目的時,不排除斷水斷電。(臺南市政府提供照片)
分類:社會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