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提醒,符合條件之個人及營利事業如要適用資金專法,應於今年8月14日前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個人向戶籍所在地,營利事業向登記地國稅局提出申請,經核准之個人及營利事業,應於國稅局核准文書發文之日起1個月內,向受理銀行辦理外匯存款專戶開戶並將境外資金及境外轉投資收益匯回存入該專戶,才能享有優惠稅率10%;如無法於規定期限內匯回,應於期限屆滿前向國稅局申請展延,但以一次為限,展延期間為1個月。
南區國稅局呼籲,為因應疫情避免增加感染風險,個人申請案如已將洗錢防制及資恐防制作業所需文件先行送交指定受理銀行者,可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之線上申辦,以網路替代馬路,減少奔波辛苦及人群接觸機會,省時又安全;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期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于郁金攝/圖南區國稅局提供)
分類:金融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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