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于郁金/臺南報導】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10年1月24日1時30分許接獲報案,在安南區安吉路與海佃路口有交通事故,到場發現為自小客車自撞分隔島發生交通事故,車頭全毀,而駕駛人已離開現場;同(24)日2時30分,一名蔡姓男子(82年次)到安南派出所表示是該交通事故的自小客車駕駛人。
南警三分局表示,經調閱該交通事故路口監視器畫面,為自小客車沿海佃路由北往南行駛,行經海佃路與安吉路口後,自撞海佃路上的分隔島,駕駛下車後,跛腳走離現場,而到派出所自稱駕駛的蔡男,並無受傷,也無飲酒,警方詢問蔡男為何發生交通事故未等警察到場就自行離開,蔡男卻閃爍其詞,全案持續調查釐清。
南警三分局表示,發生交通事故無人受傷或死亡,汽車駕駛未等警察到場就自行離去,未依規定處置者,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可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並吊扣駕照1個月至3個月;若蔡男是頂替他人,可能涉及偽造文書罪,使公務員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作不實之登載,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照片影音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提供)
分類: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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