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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3日星期三

各稅捐稽徵機關設納稅者權利保護官 加強保障納稅者權益

【記者于郁金/臺南報導】各稅捐稽稽徵機關設置納稅者權利,加強保障納稅者權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自106年12月28日施行,其立法理由是政府為加強保障納稅者權利,乃參照美國、日本等稅制發展較久國家之立法例,及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為保障消費者建置消費者保護官協助之規定,明定稅捐稽徵機關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協助納稅者與稅捐稽徵機關間稅捐爭議之解決、受理申訴陳情及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機關為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應審酌轄區特性、稅目及稽徵實務,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置納保官1人或數人,並得由機關首長指定具領導及協調能力之納保官為主任納保官;內地稅稽徵機關納保官應由具有稅務、會計或法律專業且從事稅務工作10年以上,成績優良之現任薦任8職等以上人員專任或兼任;3人以上者,應至少1人曾從事稅務行政救濟工作或具法律專業;且最近5年年終考績不得有考列丙等以下或曾受懲處、懲戒或刑事處分。
    國稅局業依相關規定指定主任納保官1名及納保官16名(總局2名、7個分局及7個稽徵所各1名),合計17名,並將納保官姓名及聯絡方式公布於該局網站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納稅者可直接上網查詢得知相關資訊。
    南區國稅局說明,本法共計23條條文,重要實施內容如下:
(1)基本生活費不受課稅權利。
(2)稅式支出法案應舉行公聽會。
(3)財政資訊、解釋函令及行政規則公開。
(4)未經合法程序取證不得作為課稅或處罰基礎。
(5)被調查者得自行錄音錄影。
(6)租稅規避原則加徵滯納金及應補繳稅款加計利息,不另處漏稅罰。
(7)納稅者已盡協力義務,不得依推計結果處罰。
(8)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及納稅者權利保護官。
(9)設置稅務專業法庭及爭議一次解決。
(10)課稅處分自本法施行後,經行政法院撤銷或變更之日起逾15年未確定者,不再核課。
    國稅局提醒,本法即於106年底上路,請注意相關宣導內容,以維護自身權利,共同營造優質賦稅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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