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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星期一

對稅捐稽徵機關復查決定不服 應注意提起訴願期限

【記者于郁金/臺南報導】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不服,應注意提起訴願期限,以免影響權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訴願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如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不服,欲提起訴願,應於收到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訴願管轄機關(即財政部)提起訴願,並應注意是以該等機關收受訴願書的日期為準(即採到達主義),若逾法定期間提起訴願,受理機關將會作出不受理之訴願決定,請民眾特別留意。
    國稅局舉例,甲君居住於屏東縣,對該局於105年2月17日送達之復查決定不服,向財政部提起訴願,因受理訴願機關即財政部位於臺北市,因此甲君向財政部提起訴願之期間,依訴願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應加計在途期間6日,則其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係自105年2月18日起算,至105年3月24日屆滿,惟甲君遲至105年3月31日始經由該局向財政部提起訴願,已逾前揭之法定期間,經財政部以程序不合,訴願不受理決定在案。
    國稅局特別提醒,基於「程序不合,實體不究」原則,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務必注意在法定救濟期間內提出申請,以免因逾期申請而喪失行政救濟權利;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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