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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14日星期六

偽造變造醫療單據,經查獲除罰鍰外,涉有刑事訴追

【中華海峽兩岸新聞報記者于郁金/臺北報導】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以不實醫療單據虛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方式逃漏稅捐,經查獲除須補稅外,如尚涉嫌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為逃漏應繳納稅捐,塗改就診日期及醫藥費金額等,製作不實醫療單據,於不同年度重複使用,持以申報綜合所得稅,以虛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用以降低課稅所得,達減少稅負者,如經查獲,除予補稅外,因涉嫌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將受刑責追訴。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舉例,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甲君,為逃漏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將100年度所取得之醫藥單據予以偽變造就診日期及醫藥費金額後,以彩色複印之方式製作102年度不實醫藥費單據,並持以申報虛列102年度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逃漏綜合所得稅,影響國家稅課收入,除遭補稅及核處漏稅罰外,因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詐術逃漏稅捐等罪,予以移送刑責。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呼籲,列舉扣除額異常為稅捐機關加強審核項目,納稅義務人切勿意圖僥倖,投機取巧規避稅負,如經查獲,除須補稅處罰外,另涉有刑事責任追訴,實在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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