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于郁金/臺南報導】臺南市議員林燕祝於23日自由發言時,對於近日她質詢時所出示警察局所使用毒品快篩試劑過期,及查獲毒駕是因尿檢報告逾時導致無法於時效內舉發,還有分局甚至是在她調閱資料時才將案件尿液送檢,要求警察局明察並做檢討,經警察局盤點後,目前過期毒物急尿液快篩試劑高達7,601支,刑警大隊還掩耳盜鈴。
另,因毒品尿液檢驗費用龐大又耗時,她請衛生局協助,未來警察局所查獲毒駕案件,尿液檢驗全部送至衛生局並且做註記,以最速件處理。衛生局長當場允諾,並於送檢後隔日就可以立即回覆結果。
林燕祝怒批刑大癱瘓了嗎,過期試劑就明顯擺在眼前,卻回復「警察局每年均定期、不定期(視分局需求)採購毒品快篩試劑,同時調查有無即將到期之快篩試劑」,且基層反應所領取試劑還有過期的。林燕祝指出,根據刑大清查後所提供資料,統計至6月19日止,共計有16,592支試劑,過期就高7,601支,誇張的是甚至還清出有效期限在2019年10月,也就是過期近6年。
林燕祝議員要求警察局盡速做銷毀並表示,刑大對於試劑數量沒有確實掌握,有些分局過期超過千支,但有分局卻用量不足,需向其他分局借用,未來要嚴格管控,並落實定期清查作業。
對於取締毒駕案件逾期未舉發,林燕祝指出,從今年1月至5月31日止,刑大統計取締毒駕案件數合計326件,其中逾期未舉發案件卻有63件,她進一步了解後得知,這些逾期未舉發案件很多都是因為送尿檢拖延,檢驗報告回覆分局後,同仁因其他業務繁重而沒有做持續追蹤,導致案件無法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規定的2個月內完成舉發,造成執法落空,請各分局做好橫向聯繫,遏止毒駕。
林燕祝說,因尿檢出爐慢,警政署日前建議延長舉發期限,交通部以一張行政函釋回覆警政署有關道交法第90條違規行為成立時間,以「尿液毒品檢驗報告結果通知日」為準之見解,應屬妥適;她認為這樣只會變相延長舉發的時間,讓毒駕行為人有更多時間可繼續在外開車趴趴走,可以說是路上「移動式炸彈」,反而不利於人民,她建議中央應修法明定。
林燕祝表示,肯定基層員警查緝毒駕辛勞,請警察局研議獎勵辦法,未來查獲毒駕案件比照酒駕作獎勵,讓員警抓毒駕「有感」。
臺南市議會第4屆第5次定期會議事23日市政總質詢自由發言,臺南市長黃偉哲率各局處首長列席備詢,針對議員質詢事項,臺南市政府回應如下:
「毒駕零容忍」黃偉哲:完善制度全面強化查緝作為
近期依托咪酯(喪屍煙彈)等新興毒品興起,吸食毒品駕車已造成巨大危害,南市警局統計113年舉發毒駕案件共395件,較112年增加216件,且今(114)年迄5月業已舉發231件;有關議員於23日議會定期會關心毒品初篩試劑過期,及員警查辦毒駕但因毒品尿檢期間過久,無法及時防制毒駕案件後續可能危害部分,警察局已實施制度檢討,全面強化查緝作為。
市長黃偉哲表示,為展現市政府毒駕零容忍之決心,除了完善取締制度面之規劃,將持續加強毒品查緝工作,及防杜吸食毒品駕車造成交通危害,保護用路人安全。
警察局指出,已全面清查過期毒品初篩試劑並完成回收辦理銷燬中,將持續要求各外勤單位使用時應注意效期及正常使用程序;而尚在效期內之初篩試劑,警察局將造冊列管,督促各單位到期後應立即回收銷燬。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規定,違反該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逾2個月不得舉發,另依交通部於今(114)年6月13日函釋,有關毒駕案件依刑法第185-3條公共危險罪送辦,後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舉發,係以「尿液毒品檢驗報告結果通知日」為「舉發時效起算日」;因此,警政署通令全國各警察機關,於尿液採驗後7日內送驗,並註明為毒駕案件,檢驗機構通知尿液檢驗鑑定完畢時,10日內派員領取報告,並檢出毒品反應時,14日內簽會交通單位,以避免毒駕案件逾期無法舉發。
警察局表示,毒駕行為之成立,須待取得檢驗機構陽性反應報告為證,據以舉發交通違規及移送偵辦;倘若僅以尿液快篩試劑檢驗時呈現陽性反應而開罰,因快篩試劑並非法院認證之檢驗機構具結證明,且可能有偽陽性風險,故不能據以認定民眾有用毒後駕駛之犯罪行為,因此在毒駕案件中將行為人送尿液檢驗有其必要。
衛生局表示,將全力配合警察局毒駕案件對行爲人尿液檢驗,毒品尿液檢驗於收取檢體次日起14個工作天即出具檢驗報告,並將報告函送原送檢單位,若遇特殊案件,亦將配合縮短檢驗時程,滿足警察單位辦案需求。(臺南市議會提供照片)
分類: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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