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于郁金/臺南報導】細菌抗藥性對動物的健康與福祉造成威脅,獸醫師在控制及治療動物疾病時所使用的藥物更是謹慎重要,並以正確及負責態度使用抗菌劑及遵循使用規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10年11月10日修正「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應定期申報資料之動物用藥品種類」,請本巿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應於每年1月及7月底前,將前6個月製造或輸入的「抗細菌類藥品」、「攜離子型抗球蟲類」及「中樞神經系統興奮劑、麻醉劑、鎮靜藥、安眠藥」等三類動物用藥品種類、數量、銷售量及銷售對象等資料,於「動物用藥品銷售資料申報平台(https://am2.baphiq.gov.tw/login)」申報。
動保處處長吳名彬表示,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應定期申報動物用藥品種類銷售資料之申報方式,自中華民國111年1月1日起全面採由電子線上申報,請本巿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及觀賞魚業者將中央公告的2,646項動物用藥品種類,在每年1月份及7月份上網申報前6個月所販售的紀錄資料。
農業局局長李建裕指出,臺南市轄內目前共有194家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以及40家觀賞魚非處方藥品販賣業者,動保處於12月16日辧理110年度「動物用藥品相關規定講習與藥品管理技術人員視訊訓練課程」,提供領有許可證之業者所聘請之藥品管理技術人員參加中央指定之訓練課程,取得相關結業證書以供本次換證所需,以利業者在111年6月1日前完成換發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
另動保處強調,為利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於111年1月份順利上網申報110年7月至12月之動物用藥品銷售紀錄資料,請業者儘速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申辦使用平台帳號,及自110年7月起定期上網登錄銷售資料,未於規定期間上網申報銷售資料者,將會處以罰鍰及廢止證照,請業者應記得申報以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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