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于郁金/綜合報導】金門縣榮服處轉達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大學以上清寒榮民子女109學年第2學期就學補助申請:自民國110年2月8日起開始受理,至110年3月31日截止,請逕洽各地榮民服務處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金門縣榮民服務處提供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大學以上清寒榮民子女109學年第2學期就學補助申請,相關資料如下:
一、就學補助金之申請補助資格:
1、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清寒榮民或榮民遺眷有未滿30歲之就讀大學子女:
(1)榮民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未支領軍公教月退休金、生補費、贍養金者。
(2)榮民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未任職公務機關(構),或任職公務機關(構)而依規定不能領取子女教育補助費者。
(3)榮民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經財稅資料中心核定之最近1年度綜合 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114萬元者(申請人如為離婚或喪偶者,以其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算之);但經核定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榮民(以下稱就養榮民)及其配偶或其遺眷,不適用之。
(4)子女就讀國內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含專科四、五年級),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70分(GPA2.44或等第B-)以上,操行70分以上;無操行成績等第或評定分數者,其操行評量之獎懲紀錄不得有累計記過2次以上之處分。
2、戰訓或因公殞命軍人之遺族,準用榮民遺眷,依前述規定,申請子女就學補助,不受最近1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114萬元限制。
3、碩、博士研究生僅限就養榮民遺眷之子女可申請就學補助。
4、榮民前配偶(不具榮民身分),其戶籍已記載榮民子女監護權歸屬者,準用前述規定。
二、補助金額:
1、公立大學:8,000元整。
2、私立大學:1萬元整。
三、申請時間:(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學期:2月8日至3月31日止。
四、申請手續及檢附資料:
1、榮民或榮民遺眷申請子女就學補助,應檢附身分及就學有關資料,向各榮民服務處申請,並於申請表上簽章。
2、家長榮民證或遺眷家戶代表證(就養榮民遺眷證明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其遺眷身分證明文件)1份。(審閱發還)
3、學生身分證及學生證影印本(需蓋本學期註冊章,學生證如為IC卡或無註冊章者需另繳在學證明正本或學費收據影本)。(貼附貼紙上)
4、在學子女前一學期具智育、操行之學業成績單影本;子女為一年級新生者,繳交前一學制最後學期(高三下學期)成績單影本;但就學子女為身心障礙者,經檢具身心障礙證明文件,得免繳成績單;就養榮民及其配偶或其遺眷申請子女就學補助者,亦同。在學期間赴國外交換,得持交換學校成績證明申請。
5、申請人如係初次申請或申請資料有異動者,另須檢附申請人及其配偶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及郵政存摺影本(貼附貼紙上);如係離婚、喪偶或取得榮民子女監護權者,則另須檢附最近3個月內且載明上開情事之戶籍謄本正本。
6、申請人經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五、其他規定事項:
1、就學補助對象,以就讀教育部承認學籍之學校全職學生為限,凡屬榮民或配偶任公職,已納入公保,或在學榮民子女本人為現役軍人、榮民、公務人員身分、公費生、軍警校生(不含自費生)、空中大學、補習學校、暑寒期、短期進修者、進修學分班、進修部及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教育學程、延修生、延畢生、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均不予核發就學補助。。
2、研究生申請就學補助,以碩士班第一、二年,博士班第1至4年為限(限就養榮民遺眷子女)。
3、已領有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就學補助或其他助學措施等,申請人均僅能擇1申領,不得同時申領。
4、申請人提出申請前,請確認有無與其他機構重複提出申請,避免本會完成勾稽比對剔除後,產生權益受損情事發生。
基金會提醒榮民遺眷注意事項如下:
1、本項榮民子女就學補助,已領有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就學補助或其他助學措施等,申請人均僅能擇1申領,不得同時申領(凡經教育部勾稽剔除後,再重新申請者一律不予補發)。
2、就學補助金額匯款日期概約為6月下旬前,須俟教育部完成各部會勾稽作業而定。
3、具領「贍養金」之就養榮民,請另申辦子女教育補助費(非本項子女就學補助)。
4、報名人同意本基金會使用個人提供資料(含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電話、手機、地址及其他相關資料等),惟僅限於使用於本次活動必要之範圍內。
分類:國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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