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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0日星期一

化妝品不可有醫療效能宣稱 衛生局:最高可處罰責100萬

【記者于郁金/臺南報導】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107年5月2日修法並自108年7月1日施行,去除刑事責任部分,提高行政處分罰鍰,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於新法滿週年舉辦「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規宣導」記者會,現場展示化粧品常見違規樣態。局長陳怡提醒民眾,購買化粧品要認清標示,勿聽信誇大、虛偽廣告,化粧品不是藥品,更不可有醫療效能宣稱。

因網購平台發達,民眾常於網路買賣、開團代購或分享化粧品資訊。衛生局表示,販售未有中文標示之化粧品,最高可處10萬元罰鍰;自國外攜入或代購的化粧品如屬於特定用途化粧品(例:防曬乳、染髮劑等)未先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而販售,最高可處100萬元;網路交易平台、臉書、LINE、Instagram等社群媒體刊登涉及誇大、虛偽或涉及醫療效能的化粧品廣告,最高可處500萬元罰鍰。

衛生局進一步表示,自108年起至109年6月共查獲違規化粧品標示53件、未經查驗登記化粧品10件、廣告591件,廣告常見違規詞句包含「增生促進膠原蛋白」、「修護受損肌膚」、「除皺」、「去除深層斑點」、「舒緩發炎」、「不過敏」、「減少掉髮」、「預防禿頭」、「改善眼窩凹陷」等。
   
另衛生局提醒化粧品製造、輸入業者,化粧品產品登錄將於110年7月1日起收取登錄費用,尚未完成登錄業者請把握免費登錄期,速到「化粧品產品登錄平台系統」(https://cos.fda.gov.tw/TCAL/)完成產品登錄。
 
衛生局表示,為持續輔導轄內化粧品業者符合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規定,衛生局將於109年8月辦理3場食品、藥品及化粧品廣告法規講習會,歡迎本市業者踴躍報名參加。(于郁金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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