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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27日星期五

個人將房屋無償借與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合夥事業是否計算租賃收入?

【記者于郁金/臺南報導】個人將其房屋無償借與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合夥事業使用時,是否計算租賃收入?個人如將自己的房屋無償借與其合夥開立之企業社使用,依照所得稅法規定,應先減除屬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自用部分後,再就該房屋供其他合夥人使用部分計算房屋所有權人之租賃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該條文中所稱之「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

國稅局舉例說明:鄭君將自己的房屋無償借與其與弟弟合夥開立之企業社使用,出資比例分別為20%及80%,則企業社所使用面積之20%屬鄭君自用部分,免設算租賃收入,餘使用面積80%應設算租賃收入 。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將自己的房屋無償借與合夥事業使用,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先減除其自用部分後,就該房屋供其他合夥人使用部分計算房屋所有權人之租賃收入;如上開案例,鄭君因兄弟姊妹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故該借與兄弟姊妹使用之部分,仍應計算租賃收入。

國稅局提醒,如民眾尚有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于郁金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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