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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3日星期六

尾牙酬勞員工使用貨物或勞務 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記者于郁金/臺南報導】歲末年終為犒賞員工辛勞,營業人舉辦尾牙、茶會或贈送禮品,所支付費用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交際應酬及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如提出扣抵,經稽徵機關查獲虛報進項稅額,除追繳稅款外,將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營業人若以自製產品或購買之貨物,原用途非供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並以進貨或費用科目列帳,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轉作交際應酬或犒賞員工時,應依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特別呼籲,營業人如果有一時疏忽發生違漏的情形,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快辦理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查獲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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