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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3日星期三

重病期間提領現金無法證明用途者 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記者于郁金/臺南報導】被繼承人於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若有發生提領鉅額現金情形,該筆現金是否應列入被繼承人遺產課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若有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國稅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死亡前意識混亂之重病期間,密集提領現金302萬元,繼承人乙君主張其中20萬元係用於支付其父親甲君之醫療費用,並提示相關醫療費用之收據等證明文件,餘282萬元,未能說明及證明上揭現金之流向及用途,國稅局遂依規定將282萬元併入遺產,並補徵遺產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據醫院診療資料顯示被繼承人處於重病無法處理事務的狀態,被繼承人已無法單獨提領存款,若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死亡前,提領現金之流向及用途,無法提出說明或舉證,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國稅局會將該提領之款項,列入遺產課稅。
    國稅局提醒,被繼承人死亡前重病且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而有提領鉅額現金情事,繼承人應提出說明現金流向及用途,並將取得之合法憑證或相關單據提供國稅局查核,以免遭到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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