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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星期一

獨資商號變更前漏開統一發票 處罰變更前負責人

【記者于郁金/臺南報導】獨資商號變更前漏開統一發票,處罰變更前負責人。南區國稅局表示,有民眾反映,早在104年就把他的獨資商號甲商號移轉給親戚,最近收到國稅局通知甲商號在103年有漏開統一發票情形,除補稅外,另外還要處罰,商號已經移轉了,為何不是向他的親戚補稅及處罰?
    國稅局說明,獨資組織營利事業對外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又獨資商號如有觸犯稅法上之違章事實應受處罰時,亦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對象,是故,應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論處對象。
    國稅局指出,以本案而言,因甲商號是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103年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雖然在106年查獲時,該商號已經移轉他人,但仍然應以違章行為發生時,即103年登記之負責人為補稅及處罰對象,而不是以變更後的負責人為補稅及處罰對象。
    南區國稅局呼籲,營業人應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情形,請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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