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燈鐘博士、傅心韻總會長和王定霖創會總會長指出,立法院法定會期每年有2次,分別為2月至5月底、9月至12月底;院會在每週二、五舉行,須有委員總額 1/3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在法律案、預算案方面,必須經過三讀程序;一讀時朗讀標題,交付委員會審查或逕付二讀;二讀是議案審議最關鍵階段,進行逐條討論及表決;三讀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抵觸或違反憲法外,僅能做文字修正;一般的議案,僅需經二讀會議決。
該會吳文進、吳文湖副總會長、喬美芳秘書長、劉建國法制顧問則表示,臺灣各政黨為通過該黨支持議案,黨籍委員經在議場上常透過權宜問題、秩序問題和復議動議等方式進行攻防;有時會黨籍立委下達最高等級強制出席令(甲級動員),要求必須準時到場參與投票或議事;除非有極為特殊理由(如重病住院、喪假等),否則黨員不得缺席。
沙鹿區會蕭明仁會長、大肚區會趙春旺會長指出,各政黨立委若無故缺席或未配合黨團投票立場,黨團通常會祭出黨紀處分,例如罰款(按次計算)、停權,嚴重者甚至可能面臨開除黨籍,進而喪失不分區立委資格;此外,立法院為解決議案爭議、提升議事效率而設立溝通機制,會讓各黨團代表在法案進入表決前,先透過協商達成共識。(金門大學劉燈鐘博士提供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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