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經濟部公告發布「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業供銷管理規則」第6條略以:灌裝重量或銷售重量與桶裝液化石油氣容器合格標示記載之容器規格不符者,其不足量之容許誤差範圍如下:
(1)容器規格為未滿十公斤者,容許誤差範圍為容器規格之百分之一點五,並加計五十公克;(2)容器規格為十公斤以上,未滿十五公斤者,容許誤差範圍為二百公克;(3)容器規格為十五公斤至五十公斤者,容許誤差範圍為容器規格之百分之一,並加計五十公克;前項容器合格標示,其容器實重欄標示至小數點以下一位者,容許誤差範圍另計入量測誤差五十公克;標示至小數點以下二位者,不另計入五十公克之量測誤差。
另按石油管理法第19-1條規定,液化石油氣零售業應確保銷售之液化石油氣重量,與桶裝高壓氣體容器標示之重量相符外,亦應於營業場所備置氣源流向供銷資料並揭示零售價格資訊,本次偷斤減兩聯合稽查時併同抽查供銷資料及價格揭示,各業者亦均符合規定。
金門縣消保官呼籲,民眾如發現所購買桶裝瓦斯斤兩不足時,可撥打消費者服務中心「1950」諮詢專線或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進行線上申訴(網址:https://cpc.ey.gov.tw/)。
消保官表示,另零售業者於瓦斯桶灌裝後,載離分裝場前可自行以磅秤檢查分裝重量,若有重量不足情況,應即刻要求分裝場補足重量,以免消費者權益受損。(金門縣政府提供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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