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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7日星期六

因應疫情 扣繳義務人屬特定對象所扣稅款得延期繳納

【記者于郁金/綜合報導】因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擾亂,身為扣繳義務人的您是否擔心因受隔離治療等因素,無法如期繳納扣繳稅款而被加徵滯納金呢?財政部已於111年4月26日針對此次疫情公告展延111年5月各項稅捐申報繳納期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可以適用這項展延繳納所扣稅款規定的扣繳義務人是指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的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原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至於可以展延的期限如下:
1、應於每月10日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居住者),其原申報繳納期間在111年5月1日至5月10日者,繳納期限展延至同年5月31日。
2、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扣繳的所得,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申報扣繳憑單(非居住者),其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111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20日。
3、扣繳義務人如於上述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其申報繳納期限自治療、隔離、檢疫結束之次日起一律展延20日。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扣繳義務人甲於111年5月10日給付境外A公司佣金100萬元,代扣稅款20萬元,甲原應於111年5月19日前完成繳納及申報,因甲曾與確診者接觸,被匡列隔離至111年5月20日,其申報繳納期限可展延至111年6月8日;甲後來確診而接受隔離治療,致無法在展延期限屆滿前(6月8日)辦理申報繳納,倘其於111年6月10日隔離治療才結束,則其申報繳納期限可展延至6月30日。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表示,上述可適用展延申報繳納期限的扣繳義務人無須事前提出申請,惟應於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掣發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稅款,請扣繳義務人留意。(于郁金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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