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于郁金/金門報導】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於110年11月9日指出,臺灣現行居家托育服務的問題,如:「缺乏定型化契約範本」、「訪視輔導稽查力道不足」、「送托合法托育人員宣導不夠」,是目前居家托育服務亟待補強的破口;依現行「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規定,居家托育人員應與收托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訂定書面契約,但保親雙方的契約訂得不夠完整,對兒童與家長的權益維護不夠周延,常因此衍生托育糾紛。
金門縣社會處表示,本縣有鑒於此於110年9月2日修正金門縣非準公共托育服務收退費基準及金門縣準公共化托育服務收退費基準,供托育人員及家長作為簽訂契約之依據,另契約常見糾紛之問題,如:
1、國定假日休假:無論是勞動節或是年假都屬於《勞動基準法》的規定,但托育人員屬於家事服務業,和運動教練、醫師、律師一樣,都是勞委會指定「不適用」《勞基法》行業,因此在這些部分沒有法規或規定;經調查,勞動節或是颱風來襲時是否放假,大部分托育人員都會「配合家長上班時間」;建議雙方仍應透過契約互相達成協議,避免不必要糾紛。
2、托育訂金:依據民法第248、249 條相關法規,若家長違約托育人員可沒收訂金,家長不得請求返還;若歸責於托育人員不能履約時,則需雙倍奉還定金給家長,但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訂金應返還之;建議家長在簽約時,除了要看清楚條文外,也要注意相關細節,以保障雙方權益。
3、年終獎金:一般不成文規定,托育人員是有年終的,依據本縣收退費基準:
(1)年終/年節獎金/禮品:考量家庭年收入不一,未強制規定家長應給付托育人員獎金或禮品,如端午節、中秋節及年終獎金等,托育人員應視家庭狀況與家長協議後,於契約中訂定,若協議以年終獎金支付者,應於托育滿1年再收取,若托育未滿1年但已近年節,托育人員得斟酌收取或以其他方式代替,若收托未滿1年,不應收取年終獎金。
(2)以彭婉如文教基金會親簽三方協議書為例,則是對於年終獎金有明確定義與規定:「為勉勵托育人員照顧之辛勞,委託人得於每年農曆春節前致贈托育人員年終獎金,致贈原則為:服務滿1年者,付給1個月,計算期限為前1年國曆1月至12月;結束收托當年無年終獎金。」建議托育人員可斟酌家長的家庭收支收費,以免失去「禮」的意義。
社會處表示,簽訂契約書時需詳細填寫,口頭約定部分也應寫入契約書中,並雙方簽名確認,倘若日後發生糾紛時均以契約書為依據;契約書上委託期間起迄日也填寫清楚,契約到期若持續送托者,請記得簽訂續約;最後簽訂托育契約書的用意是藉由契約了解雙方對彼此的期待及想法,若日後產生托育糾紛,可以契約書中條例為依據,其實家長送托幼兒,最在意的就是「托育服務品質」,建議雙方若產生疑問,仍應以幼兒最佳利益為優先,雙方各退一步,和平圓滿地解除托育關係,才能避免雙方糾紛。
此外家長在找托育人員時,務必確認托育人員是否領有「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並懸掛在托育場所明顯處),本府在核發證書前,會審核托育人員是否具專業資格(勞動部核發之保母單一級技術士證照、托育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幼保相關科系畢業證書等)、家庭環境、健康狀況、是否有犯罪紀錄等,協助基本的資格把關;送托後本縣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會進行訪視,了解托育狀況。
社會處表示,若有居家托育需求家長可透過本縣居家托育服務中心(082-323126)協助媒合合格托育人員,另可至「衛福部社家署網站−主題專區−各縣市托嬰中心及托育人員違反兒少相關法規公告專區」查詢托育人員有無違規裁罰紀錄。
社會處提醒民眾,若沒有登記就收托幼兒,將會被裁處6千元至3萬元罰鍰,而且要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可以按次處罰;違規托育除托育環境未經過居家環境檢測外;另照顧環境及品質均對幼兒有潛在危險,未依規定投保專業責任險,家長也會無法領取托育費用補助,影響幼兒及家長權益。(照片由金門縣政府提供)
分類: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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