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預防二次車禍發生,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提醒民眾,除立即報案外,更可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1、4及5款:
「1、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4、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5、通知警察機關,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不在此限。」
第三分局表示,現今人手一機,多數車輛亦有安裝行車紀錄器,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之事故,以照相、錄影記錄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等證據,亦可達到事故車輛位置標繪之功能與目的,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之標繪,於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之事故,得採用攝影或錄影等設備記錄,法令設計就是要降低事故處理人員及駕駛人等發生二次事故之風險並有效紓解車流壅塞,以提高道路安全及順暢。
第三分局建議,如遇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之事故,可依循下列5大原則先行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1)道路環境安全無虞之下,先於事故地點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
(2)拍攝全景照片,以標線為基準,於前、後方將事故車輛與周邊設施(如標誌、號誌、電線桿等)攝入。
(3)拍攝車輛碰撞點、車損部位及掉落物等跡證。
(4)儘速將車輛移置安全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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