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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8日星期四

左鎮工安意外 男遭重壓身亡 勞工局啟動FAP機制協助職災慰問

【記者于郁金/臺南報導】8日上午07:33左鎮區光和里據報有1名工人(台電下游包商)在工地遭電箱壓住,消防局獲報立即派遣左鎮消防車及救災人員前往,共計2車4人前往搶救,並通報110、勞工局、左鎮區長及轄區派出所等單位;07:51左鎮回報載送1名男性,約60歲,創傷OHCA,送新化分院急救,惟已無呼吸心跳等生命跡象。

今日(4/8)上午7時33分許,1名年約60歲陳姓勞工於本市左鎮區某電業工程公司之物料倉庫使用移動式起重機進行變壓器吊掛作業,欲將變壓器吊掛至該移動式起重機後車斗上,吊掛過程中變壓器不慎撞擊堆疊地面上第二層之變壓器,導致掉落,該名勞工遭倒塌後掉落之變壓器壓擊胸部(變壓器重量約823公斤),公司隨即通報救護車將其送往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新化分院急救,惟已無呼吸心跳等生命跡象。

轄管職安署南區職安中心第一時間接獲通報,立即派員進行職災檢查與追究相關責任,並於現場要求事業單位立即停工,勞工局職安健康處今日也同步派員瞭解。

轄管職安署南區職安中心表示,職災發生初判原因包括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運轉,未於運轉時採取防止吊掛物通過人員上方及人員進入吊掛物下方之措施;對於搬運、堆放或處置物料,為防止倒塌、崩塌或掉落,未採取繩索捆綁、護網、擋樁、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必要設施;未使勞工接受相關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等,未來如經調查屬實,就雇主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未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部分,依同法第43條規定,可裁處3至30萬元罰鍰;另雇主也同時構成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將移送地方檢察署參辦;而南市勞工局針對職災個案家屬也立即啟動職業災害勞工個案主動服務機制(FAP),辦理職災個案慰問並提供相關協助。

勞工局局長王鑫基表示,使用起重機具吊掛作業所發生職業災害輕者受傷休養,重者不幸罹災,雇主不得不重視其危害嚴重性。其災害發生原因多為雇主未積極採取防止吊掛物倒塌或物件飛落之安全防護措施、未使用正確吊掛方式及未採取防止吊掛物通過人員上方及人員進入吊掛物下方之設備或措施等;鄭重呼籲事業單位使勞工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時,應使用合法、適當之吊掛式及工具,並於吊掛業前,先由合格之起重機操作人員對現場作業環境、地面紮實度、起重機具逐一檢查,確認安全無虞後,才可執行吊掛;運搬至定位進行安裝時,亦需採取防止物體倒塌之措施,方得確保作業勞工之安全,以防止職災憾事再發生。

臺南市職安健康處陳美顏代理處長表示,為防範使用起重機具進行吊掛作業相關職業災害的發生,其災害預防重點如下:
(1)對於起重機具之運轉,未於運轉時採取防止吊掛物通過人員上方及人員進入吊掛物下方之措施。
(2)起重機吊升之荷物不得超過額定荷重。
(3)未經合格操作人員資格不得操作起重機。
(4)對起重機吊掛人員實施吊掛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確保其熟悉起重機安全吊掛步驟、吊掛物綑綁、吊掛物扶持點等。
(5)應設置並於作業前檢點移動式起重機之安全裝置,包括過捲預防裝置、過負荷預防裝置、吊鉤防止脫落裝置等。
(6)應確知吊掛物之重量或能夠由吊掛物體積、材質等估算出重量。
(7)進行吊升作業前需將外伸撐座伸出,以確保起重機能安全地穩固於地面。
(8)起重機作業半徑範圍應設置警示設施,防止非作業人員進入起重吊掛作業區域。
(9)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有物體飛落之虞者,應設置防止物體飛落之設備,並供給安全帽等防護具,使勞工戴用。
(10)雇主對於搬運、堆放或處置物料,為防止倒塌、崩塌或掉落,應採取繩索捆綁、護網、擋樁、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必要設施,並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該等場所。
(11)吊升荷重0.5公噸以上未滿3公噸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雇主應使其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台電台南區處說明,有關今(8)日本處承攬商員工遭變壓器壓傷事件,經查係承包商於其自有之材料場進行材料機具整理、整頓工作過程中,即發生作業人員遭壓傷事件,屬於「未前往施工現場作業前就發生之工安事件」;本處已於第一時間即派員前往現場,後續將配合警方及勞檢所調查及後續相關事宜。
    
臺南市職安健康處表示,如事業單位對於危害預防有疑問,可向臺南市職安健康處06-2150806洽詢。(照片由臺南市政府消防局、勞工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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