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于郁金/臺南報導】1月24日1時30分許,臺南市安南區安吉路與海佃路口發生一起自小客車自撞分隔島自撞交通事故,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南派出所接獲報案前往處理,發現該車駕駛已自行離開現場,同(24)日2時30分許,1名蔡姓男子(82年次)到安南派出所表示是該交通事故的自小客車駕駛人,並詢問警方如何處置事故車輛。
蔡男到所時,安南所員警第一時間便察覺有異,蔡男甫發生嚴重交通事故,身上卻沒有受傷,也無酒容酒味,為何事故發生後要離開現場,然後親自報案,是否另有隱情?警方說明,除第一時間記下蔡男身分及聯絡方式俾利事後查證外,更積極主動查察蔡男是否確為該車駕駛;其後,事故處理員警帶回事故現場相關事證,發現事故車輛遺留一張陳姓男子司法文書,經警方調閱沿路監視器主動查察,並連繫陳男,終於確認肇事駕駛為陳姓男子(80年次),第一時間便聯繫陳男到所說明。
警方指出,經查該自小客車沿海佃路由北往南行駛,行經海佃路與安吉路口後,自撞海佃路上的分隔島,陳男下車後,跛腳走離現場,經警方多方查證尋獲,其遲於24日16時許才到所製作筆錄,酒測值為零。陳男表示「今日凌晨由中西區前往安南區拜訪朋友,凌晨欲返回女友家中時,因精神恍惚疲勞駕駛,才會不慎撞上安全島肇事,本身並無飲酒,但因為沒有駕照,加上該車是向朋友借用的權利車,一時緊張害怕,才會勉強拖著受傷的身體跛腳離開現場」。另外,蔡姓男子是受陳男所託到所詢問事故車輛如何處置,蔡男是如何向警方陳述,陳男自稱並不知情。
南警三分局表示,陳男無照駕駛發生交通事故,未等警察到場就自行離去,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及第62條裁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無照駕駛,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1萬2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第62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照片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提供)
分類: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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