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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1日星期一

農友從事養蜂事實申報 農保、災損救助更有保障

【記者于郁金/連凱斐/臺南報導】養蜂可生產多樣化蜂產品,深受國人喜愛,並作為植物重要授粉媒介,對於農業生產及植物繁衍有重要貢獻;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推動養蜂事實登錄工作,藉以解決長久以來蜂農遭遇申請加入農保及災害救助等認定問題,訂定「農民從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作業程序」,專業蜂農只要到公所完成申報登錄,取得證明文件後,即據以向農會申請農保,並可於發生天然災害時,作為災損認定之佐證,讓養蜂更有保障。

養蜂申報 農保、災損救助都可使用
農糧署南區分署姚志旺分署長表示,過去參加農保,須自有農地或承租農地且從事農業生產,才能以自耕農或佃農身分向農會申請參加農保,但養蜂產業非屬固定性農作型態,養蜂農民通常隨蜜源遷徙,並無固定農地或無法取得土地租約書,導致部分實際從事養蜂工作農民無法向農會申請農保,且亦無法申請災損救助,現在都可以透過申請養蜂事實申報證明文件來解決。

養蜂申報至公所 事實認定有資格
姚志旺分署長進一步說明,養蜂農民要申報農民從事養蜂事實證明文件,所持飼養蜂箱總數須達100箱以上;另年齡18歲以上至45歲以下青年農民,其飼養蜂箱數應維持至少50箱,且自申報日期起2年內,飼養蜂箱數應達100箱以上規模,符合上述條件之養蜂農民,可檢附申報及登錄通知書、資料表、身分證影本、參加養蜂產銷班或養蜂團體證明文件或各級農民輔導機關(構)或農會證明文件、放置蜂箱現場照片及GPS定位點資料或雲端影音履歷系統資料等佐證資料,於蜜蜂放養期間,向戶籍及流動放養所在地公所申報,另蜂箱倘搬離原申報之鄉(鎮、市、區)到別處放養,養蜂地點異動也必須向流動放養所在地之公所申報異動,姚志旺呼籲為自身權益請養蜂農民要特別注意。(于郁金攝/部分照片由農糧署南區分署提供)

 (以下于郁金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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