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府說明,本案於109年查獲時,是針對違規倒土石方之行為人做出第1次裁罰,共開罰6萬元;110年查獲時,係地主自承僱人填土石方,因地主和前次查獲者分屬不同行為人,因此地政局針對該次查察違規面積,對地主作出第一次裁罰,共9萬元。
臺南市政府表示,日前再度查獲地主第二次自僱人填土方,經地政局量測結果達0.75公頃以上,原依裁罰基準規定,第2次應裁罰行為人12萬元,惟因本案屬情節重大案件,依同基準相關規定,除予以加重罰鍰24萬元之外,並令其立即停止違規使用並恢復原狀,目前裁處及限期改正已發出,倘逾期限內再不改正,地政局將會依法移送檢調。(照片為本報資料庫)
分類:農漁牧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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