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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7日星期四

南市府衛生局舉辦109年食品、藥物及化粧品廣告法規衛生講習 提升合法廣告刊播知能

【記者于郁金/連凱斐/臺南報導】由於食品、化粧品廣告無事前審查之制度,業者為吸引消費者目光、促進銷量,易使廣告出現誇張不實、易產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宣傳內容;為提升業者廣告自主管理能力,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於109年8月25、26日舉辦食品、藥物及化粧品廣告法規衛生講習會共3場次,邀請本市食品、藥物、化粧品業者參與;本次講習邀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擔任授課講師,除了宣導相關法規外,利用案例研析,貼近業者實際面遇到的狀況,使法規與現況作為連結,加強業者廣告法規之概念。

另會中針對業者的提問進行討論與互動,期能藉此講習,促進行政機關與企業之間的良性互動與溝通;政府擁有合法的公權力,而企業擁有影響力,二者皆影響社會風氣,故政府機關依法行政保障民眾權益之餘,也應讓業者充分了解現行法規規範,促使企業依法遵循並發揮應盡之社會責任。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表示,食品廣告涉誇大不實、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或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化粧品廣告涉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得依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規定,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或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藥物廣告未經核准或與核准內容不符,依違反藥事法第66條規定,可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一般商品若宣稱醫療效能,依違反藥事法第69條規定,可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2,500萬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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