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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6日星期六

金門雷區土地返還申請期限將屆 請把握6/11前最後時效

【記者于郁金/金門報導】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之3規定受理申請雷區土地返還即將於109年6月11日屆滿,地政局籲請鄉親把握申請時效。金門縣政府表示,本縣位於雷區範圍內之土地,非經徵收或價購等程序有償取得登記為公有者,民國64年4月30日佈雷前之原權利人、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土地所有權之占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條例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5年內,向地政局申請返還。

金門縣政府地政局說明,該條例於民國104年6月10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067461號公布施行後,申請期程自104年6月12日起至109年6月11日止為期5年。
 
地政局重申注意申請期限,請符合申請條件鄉親得檢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佈雷前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當地鄉(鎮)公所或其他政府機關出具之證明」、「雷區土地所在2人以上4鄰證明或村(里)長出具之證明書」;並檢同相關證明文件,填寫土地申請書向地政局送件,地政局表示於期限內受理之案件如未能即時處理完成者,仍屬有效案件繼續辦理,請鄉親放心;倘鄉親如有疑義,歡迎電洽082-321177轉123、125地政局承辦人員洽詢。(于郁金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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