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馬燈

2022年1月2日星期日

非營利為目的事業機關團體組織 如銷售貨物或勞務 依法課徵營業稅

【記者于郁金/綜合報導】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同法第2條及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

現行營業稅法係對營業人之銷售行為課稅,並不因銷售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是否以營利為目的而有不同;故現行稅法明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組織,若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情事,即已具備營業人身分,亦應課徵營業稅,以求公允。
南區國稅局指出,現行常見之機關團體出租資產(不動產)、舉辦收費活動等情形,皆屬銷售貨物或勞務範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呼籲,各機關、團體組織應自行檢視收入資料,如發現有違反上述稅法規定情事,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在地之國稅局加計利息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受罰。(于郁金攝)


中華鱻傳媒 非營利為目的事業機關團體組織 如銷售貨物或勞務 依法課徵營業稅

沒有留言:

 
Blogger Templa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