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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26日星期二

保障學生受教權 內政部:8/1日起高中教師納緩召對象

【海峽兩岸新聞報記者于郁金/綜合報導】為使學生受教權受到保障,內政部於8月14日部務會報通過「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24條修正草案,將現職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納為得緩召的對象,讓學生受教權得於保障。

內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是配合12國民基本教育,自今(103)年8月1日起實施,為保障接受12年國民基本教育學生的受教 權,故修正規定,自今年8月1日起,將現職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納入,得辦理緩召,修正草案將於近期依法制作業程序發布施行,至於8月1日至新辦法發布施 行前,現職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若已接到召集公文,可洽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室或後備指揮部處理。

內政部指出,符合得予緩召規定的現職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如需辦理緩召,應檢具學經歷證件,向所任職學校申請,轉送國防部各縣市後備指揮部核准。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24條修正文字如下:
兵役法第41條第1項第3款所稱現任國民學校教員,指現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設立之公立或核准設立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小學校或特殊學校,擔任專任教師者。同款所定任教1年以上,其任教年資有間斷時,應予合併計算。
得予緩召之前項人員,應檢具學經歷證件,向所任職學校申請,轉送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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