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先後簽約購買不同房地,應以房屋實際登記取得所有權時點認定新、舊屋順序,如果購買預售屋(A屋),在尚未完工交屋前,又購買另一戶成屋(B屋)自住,等預售屋A屋完工取得所有權後出售A屋,這種保留先取得所有權並自住之B屋,再出售後來登記取得所有權的A屋,屬於「買新(A)賣新(A)」情形,並非真正的換舊屋行為,與重購租稅優惠係為避免因課稅影響民眾換屋能力之立法目的未合,不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規劃換屋時,應留意新、舊房地之取得所有權時間、實際居住情形及買賣順序,尤其購買預售屋須於交屋後辦理所有權登記日為取得日,更應審慎確認是否符合重購退稅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首頁照片南區國稅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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