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現行電動車輛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4項及第12條之3第2項規定減免徵貨物稅,實務作業係由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於電動車輛產製出廠或進口時,先依規定稅率減半報繳貨物稅,俟消費者購買並完成申領牌照登記後,再申請退還貨物稅,採「先徵後退」方式辦理;此作業方式不僅造成廠商資金積壓,也增加國稅局及海關徵收、審理與退稅等稽徵成本,透過本次修正,改採具結免稅事後銷案作業方式,可大幅減輕廠商依從成本。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以進口完稅價格200萬元、馬力208.8HP(汽缸排氣量在2,001cc以上)之電動小客車為例,依原作業規定進口時須先按30%稅率減半繳納30萬元貨物稅(=200萬元×15%),俟消費者購買該車輛並完成申領牌照登記後,進口人始可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退還21萬元貨物稅(按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第2項但書規定,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140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故退還140萬元×15%之貨物稅),實際負擔9萬元貨物稅(=30萬元-21萬元);貨物稅稽徵規則修正後,經核准適用具結免稅事後銷案之業者,進口前開電動車輛僅須繳納9萬元貨物稅[=(200萬元-140萬元)×15%],大幅減輕納稅義務人資金積壓負擔。
南區國稅局表示,適用具結免稅事後銷案之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應於電動車輛出廠或進口放行之次月1日起算1年內,完成申領牌照登記,並向主管稽徵機關或進口地海關辦理銷案,如無法於規定期限內辦理銷案者,應申請延期銷案或先行補繳貨物稅,否則將遭補徵貨物稅並取消適用具結免稅事後銷案資格;業者如有相關疑義,可洽所在地國稅局或進口地海關詢問,或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首頁照片南區國稅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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