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地檢署表示,本案經檢警透過嚴密幣流分析後,日前查獲郭姓被告到案,經調查後,認被告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3條之1之以網際網路方式進行選舉賭博等罪嫌,檢察官審酌其犯後坦認犯行深表悔意,並於偵查中繳回犯罪所得等情,乃於9月29日偵查終結,予以緩起訴處分,並命其向公庫支付10萬元,以資警惕。
臺南地檢署指出,另本署日前獲報臺南市山上區明和里某里長候選人,涉嫌與當地某宮廟壇主共謀,以提供廟會桌次免費招待餐宴方式,行賄當地具有投票權之多名宋江鎮成員;本署錢鴻明主任檢察官、廖羽羚檢察官旋於1日指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傳訊上開被告2人及案關人員到案調查,經檢察官訊問後,認該里長候選人與宮廟壇主均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嫌,犯嫌重大,然尚無羈押必要,分別諭知具保新台幣5萬、3萬元。
臺南地檢署嚴正呼籲,新興選舉賭盤透過操控賠率,扭曲選民意向,深切危害選舉程序之公正性;另候選人以招待餐宴方式作為對價,企圖影響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亦均涉及賄選犯行;本署對於類此案件均將嚴加查緝,積極捍衛選舉公平性及民主秩序。(于郁金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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