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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9日星期二

改核定使用發票後 請主動移除免用發票標誌

【記者于郁金/臺南報導】邇來有民眾撥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檢舉專線表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於營業場所張貼免用統一發票標誌,讓消費者誤認而未索取統一發票,國稅局應加強查核。
    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或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嗣後倘經國稅局查得小規模營業人每月實際銷售額已?20萬元且非屬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者,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改核定使用發票後,請主動移除免用發票標誌。國稅局指出,為避免民眾前往使用統一發票之商號消費,因商號仍張貼免用統一發票標誌,而未索取統一發票,讓營業人有取巧漏開統一發票,逃漏稅捐之情形,國稅局已對原屬查定課徵改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展開清查作業,如發現有張貼免用統一發票標誌者,將會輔導營業人當場移除。
    為使清查作業順利進行,國稅局特別籲請轄內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自行檢視,若仍有張貼免用統一發票標誌者,請儘速移除,並確實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否則一旦經人檢舉並調查屬實,被補稅處罰,就得不償失了!
    國稅局提醒,民眾若想確定店家是否為使用統一發票行號,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服務/公示資料查詢(網址:www.etax.nat.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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