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巡署表示,本局轄區內民眾常利用各種未具船型之浮具(保麗龍船、輪胎內胎、波特船等)從事釣魚活動,若有下列行為,將有觸犯相關法令之虞,本局將依權責完成蒐證作業後,函送主管機關裁處:
一、捕撈並販賣漁獲或載客從事娛樂漁業而收受報酬之行為(漁業法)。
二、從事載客或載貨業務,並收受報酬之行為(航業法)。
三、未經港口管理機關同意自港口進出(商、漁港法)。
四、進出水域管理機關公告之限制、禁止水域(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海巡署強調,本局以「不影響民眾親水權;兼顧遊憩安全維護」為原則,協助主管機關做好危險水域管理措施,期能提供民眾「親水、樂水、安全」之水域活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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