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強調,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受僱於小吃攤、冷飲攤、宴席包辦等勞工,其雇主與其約定之勞動契約、工資、工時、職業災害補償等勞動條件,均不得低於該法所定標準,雇主並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為受僱勞工申報提繳新制勞工退休金;至於自營作業者或無酬家屬工作者,因不具僱傭關係,不受勞動基準法之規範。
勞動部解釋,現行攤販型態之受僱勞工,除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之工作者外,其餘工作型態類似之攤販,如零售攤販之受僱者,已均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考量勞動者之勞動權益均應受保障,且類此型態之工作者均已適用該法,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之工作者,應無不適用之理由,爰預告指定「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之工作者」自105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勞動部重申,目前草案仍在預告階段,相關政策仍將俟廣泛蒐集各界意見後再正式公告實施;如對於預告草案內容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104年7月16日前,向勞動部提供相關意見,勞動部民意信箱:https://kmvc.mol.gov.tw/DocPCaseNet/,或以紙本提供意見郵寄至「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83號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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