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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30日星期二

土地登記謄本新制明年2/2日施行 第二類謄本不再公開所有權人全名

【海峽兩岸新聞報記者于郁金/綜合報導】內政部在兼顧不動產交易安全與個人資料隱私的原則下,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等條文,自明(104)年2月2日起,任何人皆能申請的第二類土地 登記謄本,將不公開所有權人的完整姓名資料,並另新增利害關係人申請的第三類土地登記謄本,分級保護個人資料。 內政部表示,目前土地登記謄本共分為2類,其中第二類謄本為提供任何人申請,並公開所有權人的完整姓名及住址資料。

近年來,常有民眾向內政部及各地政機關反映,由於此項規定有洩漏個人資料的疑慮,令人感到個人隱私權不受尊重及生活受到干擾。內政部經過多次會議檢討,為了兼顧不動產交易安全的公益性與個人資料隱私權的私益性,認為原規定公開所有權人全部姓名及住址資料,逾越了比例原則,故改以去識別化方式,僅公開所有權人 的姓氏、部分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資料,但仍保留完整住址資料,以促進土地利用及整合開發的需要。

內政部強調,如果民眾有所疑慮,也可以向土地所在地的縣市內任一地政事務所免費申請隱匿部分住址資料,或使用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提出申 請,此外,考量法律規定的利害關係人,仍有需要取得所有權人的完整姓名及住址資料,以主張法律上的權益或履行義務,例如,「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 人處分共有不動產,需要通知他共有人,或者辦理都市更新的所有權人,需要通知都市更新單元內的所有權人召開公聽會等,為此,這次修正規定特別新增第三類謄本, 提供利害關人申請,以避免影響民眾處理不動產事務。

內政部指出,另提供本人申請的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則仍維持揭露完整登記名義人的登記資料,並沒有改變。

內政部表示,近期接獲許多民眾關心政府處理第二類土地登記謄本公開個人資料的情形,將儘速於明(104)年2月2日起施行,內政部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加強說明新制三類謄本的內容及申請人資格,落實個人 資料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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