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馬燈

2014年10月29日星期三

人事總處:103年年終慰問金「照顧弱勢」發放對象,均係支(兼)領月退休金(俸)2萬5,000元以下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10月16日就103年年終慰問金「照顧弱勢」發放對象,提出說明。人事行政總處表示,目前年終慰問金發給機制是行政院依立法院決議所訂定「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辦理,103年終慰問金係以月退休金(俸)基準數額新臺幣(以下同)2萬5,000元以下的「照顧弱勢」為發放門檻,除對國家有重大貢獻犧牲者外,超過上開數額者均未發給,並無報載月退 休金(俸)達4萬元仍得支領的情形。

人事總處進一步說明,報載新增符合年終慰問金領取資格的人,一半以上退休總所得超過4萬元,並非事實,應係誤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4年度預算案估算年終慰問金所編列之資料,例如其中提到上校8級及中校9級「退休總所得」,分別為4萬5,750元及4萬420元,其實指的是計算月退休俸在職同官階人員的「薪額」,而非其實際支領的月退休金(俸)數額。

人事總處強調,行政院已決定103年年終慰問金發放基準數額調整為支(兼)領月退休金(俸)2萬5,000元以下,係包括舊制及新制退休金的合計數額,而 非只有舊制退休金的金額。因此,必須在符合此基準下,年終慰問金的實際發放數額,才能依退休軍公教人員現職俸(薪)額一項,再乘以退休(伍)人員年資比例 去計算發給。

沒有留言:

 
Blogger Templa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