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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7日星期五

日圓持續貶值 進口商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認列

【記者于郁金/臺南報導】日圓近期持續走跌,我國日系進口廠商在日圓貶值之下受惠不少,除了進口成本持續降低之外,也因新臺幣對日圓匯率接連上升,產生了不少兌換盈益。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才能列報,因此,營利事業向國外進、銷貨,應於商品所有權移轉日,以雙方成交的外幣金額,先依當日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入帳,後來因收、付帳款時匯率變動,以致實際結匯金額與原入帳金額發生之差額,即為已實現兌換損益,否則,如只是因匯率調整而產生的帳面差額,因屬未實現兌換損益,在稅務申報時就不能列報為當年度損益。
    國稅局舉例說明,假設甲公司於106年11月5日進口商品交易總金額為日幣1千萬元,當日日圓匯率為0.2661,進貨入帳金額為新臺幣2,661,000元,之後甲公司於11月30日先行支付貨款日幣800萬元,結匯匯率為0.2537,即實際產生兌換盈益99,200元【日幣800萬元×(0.2661-0.2537)】;另尚欠貨款日幣200萬元,如於12月31日仍未支付,如以當日日圓匯率0.2584計算,會有兌換盈益15,400元【日幣200萬元×(0.2661-0.2584)】,因該筆盈益係匯率調整產生之帳面差額尚未實現,於稅務申報時免列為年度收益課稅。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所得稅申報有關兌換盈虧之計算方式,可以採用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之方式處理,並以實現者始可列報,而列報之兌換盈虧應保存明細計算表以供國稅局核對,避免發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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